个人投资移民美国条件(美国投资移民的条件及要求)
一、去美国移民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时间从几年到10年排期不等。
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 21周岁。
2、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经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申请人必须拥有一百万或五十万美金的资产证明。
4、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以上的投资金额。
5、此投资可直接或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扩展资料:
亲属移民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持绿卡者)之配偶与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移民申请流程图:
美国申请人在移民局入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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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移民局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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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移民局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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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转到美国签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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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受益人收到地址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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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好地址表寄回美国签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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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受益人收到3号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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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好3号邮包寄回美国签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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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中心将资料转到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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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领事馆发放4号邮包(安排面谈)。
参考资料:美国移民签证大全百度百科
二、美国投资移民的条件及要求
美国投资移民的条件及要求
美国投资移民条件其实很简单,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全家美国移民身份:
1、满足移民局规定的投资要求,并且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
2、投资人必须年满18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3、投资人没有任何商业背景、学历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
4、投资人必须拥有合法性的资金来源证明。
与一些发达国家严苛的移民政策相比,美国投资移民条件是相对宽松的,而且对投资人的要求也是相对较少的。针对美国投资移民条件涉及的几个层面,为您逐一分析:
1、投资要求:
投资于政府认定目标就业区(TEA)最低投资门槛为50万美元,非目标就业区则为100万美元。
2、创造就业的要求:
根据合理认可方法证明,通过投资于创造就业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对于问题企业也可每人保留原有就业)
3、投资资金合法来源的要求:
合法来源可以是:房产抵押、薪资收入、亲友赠与或遗产,房地产销售,股票证券交易,承包企业留成,公司合法分红等等。
4、随行子女年龄要求:
不得超过21周岁。(为获得移民签证或身份调整时的CSPA法定年龄,并非指实际年龄)
EB-5投资不仅可将人民币资产配置为美元资产,还可获取超高含金量的美国绿卡,享受美国公民优质的教育、医疗和养老福利,实现移民绿卡和美元投资的双重获利。目前,美国投资移民EB-5投资额和申请费“双涨”逼近,有意移民美国的投资人,在美国投资移民条件尚未变化的情况下,须唯快不破是的选择。
扩展阅读:美国移民担保人
身处美国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合法永久居民)亲属为其在中国的亲属递交移民美国签证申请时,即表明他们愿意为其打算移民美国的亲属提供经济担保。在申请过程中,美国领事官员根据情况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联合担保人。
美国移民政策规定,要申请绿卡,必须要有一个担保人,担保人要么是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公司,或者是有美国公民身份的家人。
事实上,担保人就是美国申请人。某些情况下,当美国申请人没有足够收入为其申请人提供经济担保时,那么申请时就需要联合担保人。联合担保人通常是另一个人,常常会是美国申请人或签证申请人的朋友或亲属;他们同意在美国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时为申请人提供经济担保。
对于绝大部分的美国移民签证申请而言,美国领事官员都会在签证面谈时审阅所提交的担保材料,包括经济担保书(即I-864表或I-134表)。官员同时也会审阅美国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作证明、纳税记录以及资产证明。领事官员将根据家庭人数而确定美国申请人的收入是否达到联邦贫困线水平的125%或以上。
联合担保人必须是居住在美国,并且愿意为打算移民美国的人提供资金担保的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对联合担保人的要求和担保人是一样的。
三、投资移民美国需要什么条件
投资移民(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简称为EB-5)。美国为增加国内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发展,规定在美国境内投资达一定标准以上者可申请移民美国,依不同的投资方式及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规定,如下所示。
设立新公司
区域中心:投资金额分为90万和180万美元
一般地区(传统型):投资金额分为90万和180万美元
投资现有公司
1.1990年11月29日后设立,或
2. 1990年11月29日前设立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购买后进行重组;
(2)增加公司净值或员工人数比率达40%以上;
(3)仍须符合在区域中心投资金额美元90万元以上,一般地区达美元180万元以上。
除了投资达一定金额以上,另该投资项目尚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增加或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是指透过投资问题企业(亦即在进行投资前亏损二年以上,且累计亏损达其亏损前净值的20%以上之企业)后,为该企业美国籍员工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者。符合规定者可取得有期限的临时绿卡暂时在美国居住,二年后移民局会审核其当初的投资是否属实且符合相关规定,若能通过审核便可将当初取得的临时绿卡转为一般正式的绿卡,取得永久居留权。
随着移民美国人数逐年上升,加上投资移民项目层出不穷的投资纠纷,美国移民局可能针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批准采取更严格的审核。这一年已经有不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规定,使得投资人无法将临时绿卡转换成正式绿卡,造成在美国就学的子女可能被迫休学。因此移民投资项目的选择会影响是否可以顺利取得美国身分,不可不慎。
投资移民和其它方式比较
除具备特定技能的专业人士外,一般人会采取投资移民或亲属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国,相较之下,采取投资移民美国有其优缺点。优点概述如下:
一、对申请人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一般而言若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通常不会被拒绝。尤其是在美国政府认定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的投资申请,只要能通过认定资金来源合法,很容易得到核准。
二、入境美国较为便捷:在持有临时绿卡或正式绿卡的期间,入境美国时视为美国居民,移民审查官便不会以观光客的审核标准来多所怀疑。
三、可全家移民:投资人及其配偶或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移民。
投资移民有上述好处,但是欲采取此方式移民的人士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一、所需资金庞大:一般可分为二类──第一类、一般地区(即传统型EB-5)投资额为180万美元,若为高失业地区(TEA)则是90万美元;第二类、美国政府认定的高失业率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投资额为90万美元,但若该区域未来发生变化,新投资人若想再投资同一区域中心,投资门坎可能会调整到180万美元。未来投资金额门坎将根据通胀每五年调整一次,详细金额以实际公布法令为主。
二、投资移民须符合的附加条件: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创造至少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
三、投资可能亏损的风险:在美国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四、投资移民所取得的是为期二年的临时绿卡,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取得临时绿卡后第二十一个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核准后才能取得永久绿卡。
由于以EB-5投资移民方式申请美国移民看起来最为便利,且又以投资移民项目中心最省时省力,但整个移民办下来,除投资资金90万美元外,可能还需项目发行费、基金管理费、申请费、律师费、房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他项费用约10万美元,整体花费达100万美元。而依据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截至2019年11月
4日总共批准了 811 个区域中心,各种移民项目五花八门,移民者该如何规避投资风险,以避免绿卡拿不到,投资资金又损失,笔者认为可由下列四个方向评估:
一、EB-5投资人应仔细筛选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并确认经营专业团队背景,包括公司负责人信用记录、项目主导人的信用资料、公司资产研究(有无虚增资产市值)、公司背景调查以及犯罪记录等,并确认有无EB-5项目的成功案例。
二、投资人本身应了解美国EB-5的基本法律要求,不可盲目听从区域中心及移民中介公司的宣传数据,若称已取得与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所谓「特许经营协议」,或称取得「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准和许可」应追根究柢,了解文件真实性;又有所谓「政府保证」、「政府支持」、「政府参与」通常可能性非常低。
三、直接到美国移民局的官网上公布的区域中心进行确认是否有该移民项目的存在。
四、必要时委托有经验的美国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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